問題已解決
2020年6月2日,稅務機關在審查某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過程中,發現該公司2018年的某項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少繳納企業所得稅30萬元(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該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補繳了該稅款。對該公司補繳稅款應加收利息()萬元。(假設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年利率為5.5%)應加收的利息=30×(5.5% 5%)÷365×(365 10)=3.24(萬元)。請問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這句話怎么理解?按什么時候公布的利率加5%計算利息?



你好,假設現在六月份補的是18年十月份的稅,那講的就是18年十月份,那個時候的貸款基準利率。
2021 05/18 1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