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20年12月31日確定的遞負,21年12月31日可以轉回嗎?然后什么情況下可以轉回啊,



你要看暫時性差異什么時候轉回,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差額減小,就可以轉回了。
2021 05/11 19:30

84784983 

2021 05/11 19:51
比如這個題答案是abd這里d就涉及到轉回

孺子牛老師 

2021 05/11 20:12
題目是2021會計賬面價值1100,計稅基礎是買入時的成本1200,此時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原來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因為價值下降了,所以轉回了。

84784983 

2021 05/11 21:13
其他的題目同樣的情況也沒讓轉回呀,意思是只有先是遞負后是遞資就要轉回?

孺子牛老師 

2021 05/11 21:21
不是的,是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差額小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減少,表明遞延所得稅負債轉回,題目是減少到形成了可抵扣。是遞負后是遞資是一種情況,原來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后來少了,也是轉回的。

84784983 

2021 05/11 21:31
書上哪里有類似的轉回原理,我再去讀讀,還是不明白,

孺子牛老師 

2021 05/11 21:32
這個你知道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那一塊,多看看這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