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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賣商品房 免稅嗎



同學你好,自然人賣商品房,不免稅的。
2021 05/0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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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5/01 16:23
稅率多少 怎么交稅

王雁鳴老師 

2021 05/01 16:31
1、增值稅:5%;
計算公式:應納稅款=(售價-買入價)÷(1+5%)×5%
政策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規定:“(八)銷售不動產:11.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城市維護建設稅:7%、5%或1%(享受“六稅一費”最高可再減征50%)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同期增值稅實繳稅額×7%(5%、1%)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2011年修訂)
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3、教育附加:3%(享受“六稅一費”最高可再減征50%);
地方教育附加:2%(享受“六稅一費”最高可再減征50%)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同期增值稅實繳稅額×3%(2%)
政策依據1:《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國務院令第448號)
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政策依據2:《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國務院令第448號)
第二條規定:“統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財政部審批且征收標準低于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準調整為2%,調整征收標準的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4、印花稅:0.5‰(享受“六稅一費”最高可再減征50%)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金額×0.5‰
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規定第(一)項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
政策依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5、土地增值稅: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扣除項目=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如登記、過戶手續費和契稅、評估費)+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
增值額=轉讓收入—扣除項目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找出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速算扣除系數
【特殊規定】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政策依據1:《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
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政策依據2:《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政策依據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十條規定:“十、關于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問題
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第十一條規定:“十一、關于已繳納的契稅可否在計稅時扣除的問題
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規定:“十二、關于評估費用可否在計算增值額時扣除的問題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對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形而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政策依據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第二條規定:“二、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6、個人所得稅:20%(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
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
第十七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di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