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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對ABC公司2018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ABC公司2018年12月18日與A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出售一批商品(成本300萬元),價款600萬元,發貨時收取50%價款,余款分3個月從2019年1月起于每月末收取。12月23日發貨時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增值稅額為96萬元),并于當天收到稅款和50%的價款。該公司主管會計認為,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2018年12月28日發出商品時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3 96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6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 500 000 發出商品 1 500 000 貸:庫存商品 3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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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3/21 1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