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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借錢給子公司的高管或董事或監事嗎?



您好
不能
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將自己置于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地位。公司高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進行借款,為自身謀取經濟利益,必然會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從公司違禁義務的角度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具體:
這就相當于民間普通借款了可以: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但注意股東同時是董監高就不行了。依據如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如果股東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東提供借款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監督,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
現行公司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轉移公司資產、掏空公司的現象較多。
董事、監事、監事,不得將自己置于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地位,實踐中公司董事,修改后的《公司法》從公司違禁義務的角度規定,向公司或者子公司進行借款,為自身謀取經濟利益、監事。因此、監事,忠實履行職務。這是疏于執法造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現實中很多違反這條規定的。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較為分散。公司高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要求其應當遵守公司章程,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難以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禁止性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公司向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做了嚴格規定。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必然會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等
新《公司法》給公司高管帶來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新《公司法》明確了高管向公司借款的借貸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現行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做了嚴格規定,要求其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較為分散,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難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監督,實踐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轉移公司資產、掏空公司的現象較多,嚴重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針對這種情況,新修訂的公司法增加了本條規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為無效;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獲得借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新《公司法》明確了因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造成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3、新《公司法》明確了公司對外擔保和投資業務中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是關于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擔保人抗辯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債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決議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主張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新《公司法》明確了面臨不信任股東查賬的風險。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5、新《公司法》明確了因簽署違法合同或者開展違法業務產生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不能兼任管理職務,所以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總監。董事沒有這方面限制,所以董事可以兼任財務總監。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由此可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對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其他人員為公司高管,如部門總監等。
《公司法》對于董、監、高的任職兼任限制有哪些:
1、《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所以,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得兼任監事。換句話說,只要是公司監事,就不可能同時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所以,對于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如兼任經理,必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所以,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經理,但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結論:董事不能兼任監事。董事兼任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董事會決定,國有獨資公司須經國資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監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時需給予注意的是:根據上市公司相關指引,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約束:
1、法律規定的約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公司章程規定的約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監事并列,成為公司章程規范的對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
3、勞動合同的約束。高管作為企業的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同時受《勞動法》調整。
財務總監工作職責
1、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總管公司會計、報表、預算工作。
2、建立和完善財務部門,建立科學、系統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財務監控體系,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
3、貫徹執行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分管部門的日常工作。
4、組織領導公司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審計、存貨控制等方面工作,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5、組織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保障公司合法經營,維護股東權益。
6、利用財務核算與會計管理原理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戰略,并主持公司財務戰略規劃的制定。
7、參與公司投資行為、重要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決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研究、審查,參與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8、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準。
9、對公司投資活動所需要的資金籌措方式進行成本計算,并提供最為經濟的酬資方式。
10、籌集公司運營所需資金,保證公司戰略發展的資金需求,審批公司重大資金流向;
11、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協調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的關系,維護公司利益。
12、負責審核簽署公司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會簽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
13、掌握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14、主持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
股.、監事、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和相關法條的規定、監事、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 2,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某種秘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他好處
1。 (二)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具體而言、禁止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忠實義務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處置公司的財產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獲益 1,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董事。
2
監事。
2,也不得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以謀取私利: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獲益
1。董事既不可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各種內幕交易從而獲取私利、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具體而言,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監事,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和相關法條的規定,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監事。
2,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禁止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監事,忠實義務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董事、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獲取某種秘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他好處
1。
(二)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未經股東會、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處置公司的財產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公司董事
2021 03/13 07:04

84785034 

2021 03/13 07:06
太亂了,看不懂

玲老師 

2021 03/13 07:07
您好
不能借款
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將自己置于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地位。公司高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進行借款,為自身謀取經濟利益,必然會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從公司違禁義務的角度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