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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下流量數據如何審計?請設計審計程序(論述題)



您好,大數據環境下,國家審計機關面臨重構組織、重新定義流程、更新技術方法等問題。
不僅是對原有審計執行流程進行革新,還是對覆蓋審計全過程的工作方式的重塑與再造。在審計資源不足而數據資源不斷豐富的背景下,利用信息技術打破流程壁壘,重塑已有的審計流程和審計組織體系,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在大數據共享平臺支持下進行審計業務流程再造后,審計數據分析將發揮引領審計計劃制訂、審計項目實施、審計項目報告與審理等關鍵作用。如截圖。(一)大力推進“審計云”建設。首先,要加強審計網絡與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數據中心網絡智能化建設,通過將各級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網絡互聯,實現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數據共享。加強數據庫建設,實現存儲、計算資源化。
其次,要加快建設“審計云”數據基礎平臺,完善信息全流程管理機制,提高數字化審計的易用性和適應性。
再次,要建設基于大數據的審計管理平臺、數據分析系統、審計全流程管理系統、審計搜索引擎等。
最后,要加大數據集中和整合的力度與精度,實現聯網審計數據采集入庫,并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數據。通過對資源的統籌整合,實現全國審計力量“一盤棋”,數據資源統一共享,監督成果有效溝通。(二)重塑審計決策和審計計劃方式
審計計劃是審計項目開展的基礎。再造審計流程的首要任務是要改變現行的年度審計計劃編制管理模式,由“項目審計計劃”管理模式向“項目審計計劃+非項目審計”管理模式轉變。新的審計計劃方式中,項目審計計劃不再采用年初制訂計劃、年中調整計劃的方式,而是根據審計目標在若干個有大數據分析結果支撐的審計方案中精心挑選,也可以采用類似“競標”“拍賣”方式形成,項目實施時間和重點攻堅方向隨時響應實際情況的變化。非項目審計是指在充分占有多單位、多年度、多類別數據的基礎上,審計機關根據自身特長進行大數據分析,進而篩查疑點、核查取證,并做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方式。相較于有特定審計目標的項目審計計劃,非項目審計更加靈活,應逐漸成為大數據背景下審計計劃實施的主要形式,如在財政、社保、資源環保等領域,數據已較為豐富,能夠支撐大數據分析形成審計疑點,并在核查后形成審計報告。
(三)重塑數據驅動式的非現場審計工作新常態
在審計項目準備階段或是未開展具體審計項目時,可以打破各專業審計組之間的職責界限,成立跨行業、跨部門、跨項目的非現場審計準備團隊,工作重點是推動數據驅動式的非現場審計工作新常態的形成。
數據驅動式的非現場審計工作模式,是在充分獲取審計信息的基礎上,對各業務領域進行全面風險評估和持續監測分析,并以評估、監測的結果信息來計劃和管理需要重點、深入開展的審計項目,而審計項目的結果信息用來驗證和提升評估、監測的效率和效果,形成數據驅動審計活動,以及審計活動之間信息互動的良性循環機制。具體地說,可以通過實現對多個行業數據的關聯分析,運用數據庫語言查詢技術,采取趨勢分析、結構分析、比率分析等基礎分析方法對被審計單位數據進行整體分析,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體情況,發現普遍性、趨勢性問題。積極利用數據挖掘、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實現對宏觀情況的總體把握、對體制機制和管理問題的有效發現、對深層次問題的高效查處。作為數據驅動式的非現場審計工作的重要支撐措施,還應加強大數據審計分析模型研究。不同行業需要不同的大數據分析模型,審計機關應充分挖掘和利用已掌握的信息資源,加強一線審計人員與數據后臺的聯系,對有價值的信息系統進行系統研究,拓展數據分析的空間與思路。
(四)建立審計任務派單制和延伸結果反饋制
在數據驅動式的非現場審計工作模式下,在項目確定之前,審計人員已經考慮好如何開展審計、如何調配人力等問題,不再在審計項目執行階段尋找審計思路,而只是“按圖索驥”,完成取證核實工作。通過建立數據分析模型,基于大數據分析平臺建立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庫,通過派單制安排人員延伸落實有關事項,提高查核問題線索的效率。審計人員要切實轉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查核方式,增強大數據分析應用意識,在查核問題過程中深入思考能否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將現場發現的問題通過大數據分析在更大范圍內查證,非現場審計團隊要根據現場審計團隊在核查線索、溝通協調以及檢查會議紀要等非電子類資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情況反饋,再次深入挖掘和延伸分析,共同推進問題線索的查核工作。此外,非現場審計團隊應豐富審計信息歷史數據庫,將審計成果和數據資源整理入庫,并持續關注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適時進行綜合分析或啟動非現場專項審計。
(五)探索新的審計取證模大數據審計模式下,相較于傳統紙質證據,電子數據具有易篡改、不易保存等特點,應當有針對性地設定程序以保證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不僅要取得電子數據本身作為證據,還要把數據庫結構文本以及審計人員分析數據的思路、方法和編寫的程序作為審計證據的一部分。大數據審計是基于歷次審計中搜集數據形成的數據中心實施的,其數據來源不局限于單個項目,應規范關聯的證據鏈,提高審計證據的證明力。此外,大數據審計需進一步明確數據采集、分析、查詢等權限和程序,確保審計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流程再造理論強調組織應以業務流程而不再是以職能部門為中心,主張對業務流程進行再思考和再設計,以實現績效的顯著提高。大數據環境下,國家審計機關面臨重構組織、重新定義流程、更新技術方法等問題。
審計流程再造不僅是對原有審計執行流程進行革新,還是對覆蓋審計全過程的工作方式的重塑與再造。在審計資源不足而數據資源不斷豐富的背景下,利用信息技術打破流程壁壘,重塑已有的審計流程和審計組織體系,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在大數據共享平臺支持下進行審計業務流程再造后,審計數據分析將發揮引領審計計劃制訂、審計項目實施、審計項目報告與審理等關鍵作用。(如下圖所示)
(一)大力推進“審計云”建設
首先,要加強審計網絡與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數據中心網絡智能化建設,通過將各級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網絡互聯,實現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數據共享。加強數據庫建設,實現存儲、計算資源化。
其次,要加快建設“審計云”數據基礎平臺,完善信息全流程管理機制,提高數字化審計的易用性和適應性。
再次,要建設基于大數據的審計管理平臺、數據分析系統、審計全流程管理系統、審計搜索引擎等。
最后,要加大數據集中和整合的力度與精度,實現聯網審計數據采集入庫,并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數據。通過對資源的統籌整合,實現全國審計力量“一盤棋”,數據資源統一共享,監督成果有效溝通。
二)重塑審計決策和審計計劃方式
審計計劃是審計項目開展的基礎。再造審計流程的首要任務是要改變現行的年度審計計劃編制管理模式,由“項目審計計劃”管理模式向“項目審計計劃+非項目審計”管理模式轉變。新的審計計劃方式中,項目審計計劃不再采用年初制訂計劃、年中調整計劃的方式,而是根據審計目標在若干個有大數據分析結果支撐的審計方案中精心挑選,也可以采用類似“競標”“拍賣”方式形成,項目實施時間和重點攻堅方向隨時響應實際情況的變化。非項目審計是指在充分占有多單位、多年度、多類別數據的基礎上,審計機關根據自身特長進行大數據分析,進而篩查疑點、核查取證,并做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方式。相較于有特定審計目標的項目審計計劃,非項目審計更加靈活,應逐漸成為大數據背景下審計計劃實施的主要形式,如在財政、社保、資源環保等領域,數據已較為豐富,能夠支撐大數據分析形成審計疑點,并在核查后形成審計報告。
(三)重塑數據驅動式的非現場審計工作新常態
在審計項目準備階段或是未開展具體審計項目時,可以打破各專業審計組之間的職責界限,成立跨行業、跨部門、跨項目的非現場審計準備團隊,工作重點是推動數據驅動式的非現場審計工作新常態的形成。
數據驅動式的非現場審計工作模式,是在充分獲取審計信息的基礎上,對各業務領域進行全面風險評估和持續監測分析,并以評估、監測的結果信息來計劃和管理需要重點、深入開展的審計項目,而審計項目的結果信息用來驗證和提升評估、監測的效率和效果,形成數據驅動審計活動,以及審計活動之間信息互動的良性循環機制。具體地說,可以通過實現對多個行業數據的關聯分析,運用數據庫語言查詢技術,采取趨勢分析、結構分析、比率分析等基礎分析方法對被審計單位數據進行整體分析,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體情況,發現普遍性、趨勢性問題。積極利用數據挖掘、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實現對宏觀情況的總體把握、對體制機制和管理問題的有效發現、對深層次問題的高效查處。作為數據驅動式的非現場審計工作的重要支撐措施,還應加強大數據審計分析模型研究。不同行業需要不同的大數據分析模型,審計機關應充分挖掘和利用已掌握的信息資源,加強一線審計人員與數據后臺的聯系,對有價值的信息系統進行系統研究,拓展數據分析的空間與思路。
四)建立審計任務派單制和延伸結果反饋制
在數據驅動式的非現場審計工作模式下,在項目確定之前,審計人員已經考慮好如何開展審計、如何調配人力等問題,不再在審計項目執行階段尋找審計思路,而只是“按圖索驥”,完成取證核實工作。通過建立數據分析模型,基于大數據分析平臺建立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庫,通過派單制安排人員延伸落實有關事項,提高查核問題線索的效率。審計人員要切實轉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查核方式,增強大數據分析應用意識,在查核問題過程中深入思考能否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將現場發現的問題通過大數據分析在更大范圍內查證,非現場審計團隊要根據現場審計團隊在核查線索、溝通協調以及檢查會議紀要等非電子類資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情況反饋,再次深入挖掘和延伸分析,共同推進問題線索的查核工作。此外,非現場審計團隊應豐富審計信息歷史數據庫,將審計成果和數據資源整理入庫,并持續關注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適時進行綜合分析或啟動非現場專項審計。(五)探索新的審計取證模式大數據審計模式下,相較于傳統紙質證據,電子數據具有易篡改、不易保存等特點,應當有針對性地設定程序以保證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不僅要取得電子數據本身作為證據,還要把數據庫結構文本以及審計人員分析數據的思路、方法和編寫的程序作為審計證據的一部分。大數據審計是基于歷次審計中搜集數據形成的數據中心實施的,其數據來源不局限于單個項目,應規范關聯的證據鏈,提高審計證據的證明力。此外,大數據審計需進一步明確數據采集、分析、查詢等權限和程序,確保審計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2020 12/28 1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