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公司從事電腦批發零售和電腦軟件開發業務。A公司與B公司經協商約定如下: 由A公司向B公司銷售一批專用電腦設備,價款100萬元。同時,A公司要向B 公司提供與該批電腦設備有關的軟件開發服務,價款80萬元。銷售電腦設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提供軟件開發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 要求:請分析A公司應按混合銷售處理還是按兼營處理?雙方簽訂的合同份數是否為劃分的依據?如果電腦價款是80萬元,面軟件開發服務是100萬元,是否會影響界定?混合銷售的界定標準是什么?



你好,同學。
你這里是按分別計稅處理的。你這是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履約義務,單獨計稅處理的。
不影響,界定標準,是否同一應稅行為,是否同一主體。
2020 11/02 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