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某市一家酒廠,2020年9月,甲企業發生下列經營業務: (1)購進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23000元,增值稅2990元,委托某運輸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其運回企業,支付不含稅運費13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2)銷售邊角廢料,取得不含稅收入61000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小汽車1輛,取得含稅收入42000元(小汽車系上年2月購進,賬面價值為80000元)。 (3)從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購進生產檢測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14000元。 (4)銷售白酒和啤酒給丁商場,其中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不含稅價款12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28000元;銷售啤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價稅合計款175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7440元。合同約定,丁商場于2020年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時,可取回全部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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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0/27 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