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10%。甲公司委托外單位加工一批應稅消費品(非金銀首飾),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要求:根據下述經濟業務編制會計分錄。 (1)發出原材料300 000元進行加工。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費60 000元,增值稅7 800元(經稅務機關認證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繼續加工A產品。 (3)收回的材料驗收入庫。 (4)生產A產品領用全部收回的材料,分配職工薪酬50 000元,分配制造費用30 000元。 (5)A產品加工完成驗收入庫。 (6)A產品全部對外銷售,收取價款700 000元,增值稅額91 000元。 (7)結轉A產品銷售成本。 (8)結轉銷售A產品應交消費稅。 (9)實際繳納消費稅?!?/p>



借,委托加工物資? 30萬
貸,原材料? 30萬
借,委托加工物資? 6萬
應交稅費 增值稅? 0.78萬
應交稅費 消費稅? 4萬
貸,銀行存款? 總金額?
借,原材料? 36
貸,委托加工物資? 36
借,生產成本? 5萬+3萬+36萬
貸,應付職工薪酬? ?5
制造費用? 3
原材料? 36
借,銀行存款? 79.1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70萬
應交稅費 增值稅? 9.1萬
借,主營業務成本? 36+8
貸,庫存商品??
借,稅金及附加? ?70*10%
貸,應交稅費 消費稅 4
銀行存款? ?3
2020 10/19 2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