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10%。甲公司委托外單位加工一批應稅消費品(非金銀首飾),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發出原材料300000元。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費60000元,增值稅7800元(經稅務機關認證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繼續加工A產品。 (3) 收回的材料驗收人庫。 (4)全部對外出售,收取價款400000元,增值稅額52000 (5)結轉材料銷售成本



(1)發出原材料30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 300000 貸,原材料300000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費60000元,增值稅7800元(經稅務機關認證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繼續加工A產品。 借,委托加工物資60000 借,應交稅費——應增進78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0000 貸,銀行存款107800 (3) 收回的材料驗收人庫。 借,原材料 36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360000 4)生產A產品領用全部收回的材料,分配職工薪酬50000元,分配制造費用30 000元。 借,生產成本440000 貸,原材料360000 貸,應付職工 薪酬 50000 貸,制造費用30000 (5) A產品加工完成驗收入庫。 借,庫存商品440000 貸,生產成本440000
2020 09/24 1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