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個人所得稅里孩子和老人怎么扣的?



同學你好
你問的是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吧
2020 08/30 11:14

84784967 

2020 08/30 11:16
嗯嗯,是的

鐘存老師 

2020 08/30 11:53
一、子女教育
(一)扣除范圍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
把握三個關鍵詞:
1.全日制
全日制與非全日制是基于學習時間做出的劃分,顧名思義,是指進行全天候學習的一種方式。區別于業余、函授、自考等學習方式。
我國的全日制教育階段可以覆蓋學前教育(托管班、幼兒園、學前班)、義務教育(小學、初中)、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按照稅務總局的說法,3歲之前以撫育為主,故本次改革,除未滿3歲的部分學前教育階段,已將大部分全日制教育階段納入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范圍。此外,對于學前教育,只對幼兒年齡提出限制條件,并不要求孩子必須入園接受教育。
2.學歷教育
區別于非學歷教育:參加學歷教育的學生在完成學業后,由學校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對應學歷,學位證書對應學位。非學歷教育如培訓、進修,學業完成后只獲得結業證書。
專項附加扣除范圍中,屬于學歷教育的階段為義務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
扣除期間包括全日制學歷教育期間中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子女
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二)扣除標準
1000元/月/孩定額扣除。
納稅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申報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多個子女則按“子女數量*1000元”的標準計算月扣除額。
需要說明的是,本次個稅改革確定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除住房租金外,采取的都是全國統一扣除標準。雖然較少考慮了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民生負擔情況,筆者認為還是彌足珍貴,畢竟在短短兩個月時間里——2018年10月20日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到2018年12月13日正式發文,對先前施行多年的個稅制度同時進行質、量改革,同時兼顧個體利益與國家財政,殊為不易,且國發(2018)41號也明確規定,將根據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扣除范圍和標準。
(三)扣除主體
1.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
2.父母之外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其他人。
(四)扣除方式
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由上可知,對于子女教育支出,要么一方扣100%,要么雙方各扣50%,沒有第三種方式。因此筆者認為,無論子女有多少父母,或者父母有多少子女,都只能選擇單方全額扣或雙方均額扣兩種方式之一,具體如何操作,大家可以協商,但不能突破一個孩子1000元的月扣除標準。
(五)留存資料
如果子女在境內接受教育,無須留存任何資料;如果在境外讀書,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四、贍養老人
(一)扣除范圍
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
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對于被贍養人,文件限定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納稅人基于倫理道德,對家庭其他長輩予以照顧,產生有關支出,不屬于專項附加扣除范圍。
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筆者認為,雖然文件沒有明確,但被贍養人還應包括某些情況下,曾作為父母之外、長期穩定地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其他自然人。
撫育、贍養是我國婚姻法上確定非親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判斷標準。稅務總局個稅問答中,在就“子女教育的扣除主體是誰”進行回答時,明確“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比照執行”。既然在子女教育上,承認了監護人與被監護未成年人的擬制父母子女關系,那么當被監護人長大、監護人變老,也應承認二者之間的贍養關系。
但因為監護關系的特殊性,監護人可能發生多次變更、甚至不是自然人而是某個組織或機構。所以筆者認為,僅以曾存在監護關系就將納稅人確定為可以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主體,過于草率。但對于長期、穩定履行監護人義務至監護對象成年的,應承認其撫育、贍養關系,允許成年后的被監護人享受此項扣除。
(二)扣除期間
如果有若干位符合條件的被贍養人,只要其中一位年滿60周歲,當月即可開始扣除;扣除期間可持續至對最后一位被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三)扣除標準
區分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適用不同的標準。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定額扣除。
稅務總局個稅問答明確,對于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離異后重新組建家庭,在新組建的兩個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沒有納稅人以外的其他子女進行贍養,則納稅人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準享受每月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獨生子女享受扣除。
舉例:甲10歲,無兄弟姐妹,父母離異,甲隨父生活。父另組家庭后,又生一女。母另組家庭時,繼子已成年獨立生活,母未再生育子女。
《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知,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承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有權利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反之,繼子女不承擔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
上述案例中,父再婚后,又生一女,甲將與同父異母妹妹共同承擔對父及繼母的贍養義務,甲不為父的唯一贍養義務人;母再婚后未對繼子承擔撫養教育義務,繼子對其也不承擔贍養義務,甲為母的唯一贍養義務人,因此甲仍可適用獨生子女標準進行專項附加扣除。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分攤方式:
(1)贍養人均攤。
(2)贍養人約定分攤。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
(3)被贍養人指定分攤。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優先于約定分攤。
舉例:甲10歲,無兄弟姐妹,父母離異,甲隨父生活。父另組家庭后,又生一女。母另組家庭時,繼子6歲,母未再生育子女。
此種情況下,甲將與同父異母妹妹共同承擔對父及繼母的贍養義務,共同分攤每月2000元扣除額度,每月最多可分攤1000元;并與異父異母弟弟共同承擔對母的贍養義務,共同分攤每月2000元扣除額度,每月最多可分攤1000元。那么甲是否可以每月扣除贍養老人支出1000+1000=2000元呢?筆者認為,不是。甲應遵守文件有關非獨生子女“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的限制規定,不能簡單地將分攤額相加,按2000元的獨生子女標準計算專項附加扣除額。
稅務總局也以問答形式明確,除獨生子女父母再組家庭后對父母一方為唯一贍養義務人的情形外,納稅人不能按照獨生子女享受扣除。
在此前的個稅培訓中,對于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非獨生子女,是不可以按獨生子女標準扣除的,每月最高扣除額仍然為1000元。但最近的稅務總局個稅問答中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如納稅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標準2000元/月扣除。
(四)留存資料
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

84784967 

2020 08/30 12:26
老師,馬上考試了,能簡單地告訴我看人可以扣幾個?子女可以扣幾個嗎?

84784967 

2020 08/30 12:26
還有扣除金額,感謝!

鐘存老師 

2020 08/30 12:30
每一個老人扣兩千,子女可以平均扣,可以其中一個人扣

鐘存老師 

2020 08/30 12:33
子女,每孩每月1000元,父母可以平分,或者指定一人

84784967 

2020 08/30 12:59
兩個老人扣多少?

84784967 

2020 08/30 12:59
只能扣一個老人還是兩個都扣?

鐘存老師 

2020 08/30 14:46
兩個一共4000,看之間怎么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