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關于破產法中的順序我有一些模糊,您能具體講一下嗎? 首先是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債權人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請其破產 法院會通知債務人 中間有個期間可以給債務人提出異議抗辯什么的 然后 就是可以重整和和解 然后執行破產程序? 這個破產程序在重整和和解后面嗎?然后又有什么中止 還有宣告破產? 先后有點混淆,希望老師講解一下。



你好,破產程序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開始程序 、宣告程序 、進行程序 、終結程序 、復權程序。
開始程序,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宣告程序,破產由法院宣告。宣告破產前,必須對破產案件進行審理。審理方法由法院決定,可以依職權調查,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兩種方法同時采用。審理后,確認具備以下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①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②債權人具有申請破產的權利;③債務人具有破產的能力。
進行程序,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從熟悉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人員中,選任破產管理人,并即發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項:破產裁定的主要內容;破產管理人的姓名、住址;報明債權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命令破產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得向破產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而應向破產管理人說明情況,聽候處理。
終結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的法律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制作破產財產分配表,經破產人會議同意和法院批準,進行分配。)、強制和解(是指破產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以解決他們之間的債務糾紛。)與破產終止(原因有二:(a)經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同意;(b)因破產財團的財產太少,不足以償付破產程序的費用。)。
復權程序,復權是恢復破產人因破產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種權利。破產人在清償債務后,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債務時,才有權提出申請。
2020 08/27 06: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