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1.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7月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貨物銷售合同,雙方約定乙公司于7月25日向甲公司支付貨款,甲公司于收款后15日內給乙公司發貨。合同簽訂后,乙公司于7月24日付款,甲公司于8月6日發貨,但應乙公司要求,于7月26日向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甲公司該筆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C )。 A.7月25日 B.7月24日 C.7月26日 D.8月6日 不是按照合同約定收款的日期?付款期視同收款日期嗎



您好
預收貨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貨物發出的當天(但是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020 07/29 1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