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想知道怎么區分扣除50%和扣除75%



2019年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其實是國家對部分服務行業給予增值稅上的稅收優惠。
另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須同時滿足的條件。一是行業要求:提供“四項服務”的納稅人;二是銷售額要求: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需要明確的是,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接下來,再來看一下,加計扣除是怎么一回事呢?
加計扣除,既是增值稅也是企業所得稅上的概念。
屬性一:增值稅優惠。
39號公告明確,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也就是說,這比一般規定的9%扣除率,再加計1%的扣除率。
需要注意的是,購進農產品允許抵扣的憑證需要按規定留存,申報享受時要按照真實發生業務準確填寫。
屬性二: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是安置殘疾人就業支付殘疾人工資的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是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020 06/08 1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