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中國公民張某在某省會城市的甲公司任職,取得的收入情況如下:(1)2019年每月工資收入15000元,張某自行負擔的符合規定標準的三險一金合計為1500元,張某每月需要支付租房租金2000元。張某已向甲公司提供有關信息并依法要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同時選擇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扣除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2)張某于2019年6月出版一本小說,取得稿酬50000元。 (3)張某表現優異,甲公司2020年1月以12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向其出售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房屋的市場價格為200萬元(不含增值稅)、該住房系公司2015年以150萬元的價格購置。 要求: (1)計算張某取得工資收入2019年2月被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2)計算張某取得稿酬所得被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3)計算甲公司低價向張某出售住房張某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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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26 15:45

梓蘇老師 

2020 05/26 15:47
①法定減除費用5000元/月;
②符合規定標準的三險一金屬于專項扣除,可據實扣除;
③接受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④由于在省會城市,所以住房租金支出每月可以扣除1500元。
【提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張某個人負擔20000元,其中5000元的部分,應該在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2)
①1月: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15000-5000-1500-1500=7000(元)
甲公司1月應預扣預繳稅額=7000×3%=210(元)
②2月: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15000×2-5000×2-1500×2-1500×2=14000(元)
甲公司2月應預扣預繳稅額=14000×3%-210=210(元)
③3月: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15000×3-5000×3-1500×3-1500×3-3600=17400(元)
甲公司3月應預扣預繳稅額=17400×3%-210-210=102(元)
(3)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50000×(1-20%)×70%=28000(元)
應預扣預繳稅額=28000×20%=5600(元)
(4)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1500000-1200000)÷12=25000(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410元,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500000-1200000)×20%-1410=58590(元)
(5)應納稅所得額=[15000×12+50000×(1-20%)×70%]-60000-1500×12-(1500×12+3600+5000)=103400(元)
全年應納稅額=103400×10%-2520=78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