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號,約定2018年6月30日以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崔要。2020年12月1日,該地區發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消除。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是?



你好,,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是?——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
。2020年12月1日,該地區發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消除——這個事項的發生和終止都沒有涉及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的時間,所以不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
2020 05/25 16:04

84784984 

2020 05/25 16:05
法定期限是哪天?

84784984 

2020 05/25 16:09
答案為什么是2021年8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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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25 16:09
不是2021年7月1日前?

立紅老師 

2020 05/25 16:17
你好,抱歉,看成19年了
應是2021年8月1日,因為2020年12月1日,該地區發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消除——這個事件發生了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時間是1個月,所以在7.1延長1個月,是到21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