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丙知道已經抵押出去了還買,不是善意的第三人,為什么不能主張?



我國對動產抵押原則實行登記對抗主義,并不以登記作為動產抵押的生效要件。但是如果動產抵押未經登記,抵押權人的正當利益就無法得到有效的維護,則將迫使抵押權人為保護自身利益而不得不進行動產抵押登記,此實將使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失其功效。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2020 04/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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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4/26 20:24
不是應該是善意的第三人嗎?丙知道了,還是善意嗎?

趙海龍老師 

2020 04/26 20:38
抵押權是登記生效沒有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人已經支付了合理對價
銀行只能向甲去主張權利不能行已經支付對價的丙把這個設備要回來
這里丙明知以抵押還購買是存在權利瑕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