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簽訂保密協議,那對員工有何補償,保密協議最長不超過幾年,可以把勞動法關于保密協議這個詳細說下嗎老師



你好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020 04/25 12:14

84785035 

2020 04/25 12:18
那如果沒有競業限制,只有保密協議,企業要給員工經濟補償嗎

立紅老師 

2020 04/25 12:23
你好,您看下這個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在現在的知識經濟環境下,商業秘密對企業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類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實行保密協議。
有些企業或員工將保密協議完全等同于競業限制,這是不對的?!秳趧雍贤ā返诙龡l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這里確認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同時第二款指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边@一款推出了勞動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競業限制制度,即員工離職后一定年限不能去競爭單位工作。立法者用兩款規定,明確了競業限制是保密的一種方式,而不是等同于保密制度。
企業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其中可以涉及到競業限制內容。設立競業限制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員工離職后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要求。當然也可以不涉及競業限制內容,僅僅就員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細節作出規定。
從商業秘密的性質來看,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絕對權就是絕對義務的履行,它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這一點,與競業限制完全不同。
企業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是否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費,法律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應該視企業和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約定為準。

84785035 

2020 04/25 12:30
那保密協議只是在任職期間嗎?離職了是不是不用保密了?

立紅老師 

2020 04/25 12:33
你好,是的,保密協議是任職期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