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這道題目為什么不能分財產呢?某普通合伙企業原有合伙人三人,后賈某申請入伙,當時合伙企業負債20萬元。入伙后,合伙企業繼續虧損,賈某遂申請退伙,獲同意。賈某退伙時,合伙已經負債50萬元,但企業尚有價值20萬元的財產。后合伙企業解散,用企業財產清償債務后,尚欠70萬元不能償還。對賈某在該合伙企業中的責任,正確的是( ?。?A、賈某應對7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B、賈某僅對其參與合伙期間新增的3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C、賈某應對其退伙前的5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D、賈某應對其退伙前的5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應扣除其應分得的財產份額



您好
C、賈某應對其退伙前的5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清算的時候 已經把財產清償債務了 沒有財產可以分配了 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20 03/24 1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