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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再轉讓股權,同時使用權評估增值入股,如何賬務處理,交什么稅呀?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土地投資后其產權就應由投資方所有轉為由被投資企業所有了。當以后該企業將上述土地再轉讓,就需要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在確定扣除項目時,法規解釋說: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土地出讓金,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支付的地價款。那么投資入股取得的土地應如何確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呢?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自2006年3月2日起執行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因此,按上述規定對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不適
2014 10/11 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