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經濟法中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哪個法律效力高?



不好直接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座談會紀要》對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作出明確規定: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相同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于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屬于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3)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優先適用;(4)地方政府規章對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5)能夠直接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
2020 02/14 10:58

84785032 

2020 02/14 10:59
就是沒有可比性是嗎?

玲老師 

2020 02/14 11:24
是的,沒有可比性,不能直接相比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