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我們單位年底有年終獎,為了合理避稅,把年終獎拆分到11月份工資合并扣個稅,一部分放到12月份合并工資扣稅,這樣方法可行嗎



那你們發的時候就拆開發 就可以,
2020 01/04 14:29

84784980 

2020 01/04 14:46
我們11月的工資已經發放完啦,12月已經申報完11月個稅。 這樣可行嗎

maize老師 

2020 01/04 14:51
我的看法是不行,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放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