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合同取得成本和增量成本分不清,是不是合同取得成本就是增量成本?



一、增量成本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說的更簡單直接一些,就是只有合同簽訂交易發生了企業才會支付這筆費用。如果合同簽訂不了交易也不發生企業就不會發生這筆支出,這樣的成本對于企業來講就是合同的增量成本。
(一)例如銷售傭金就屬于增量成本。
企業如果不取的合同就不會發生銷售傭金,由此可見,銷售傭金屬于增量成本。
(二)例如差旅費不屬于增量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甲公司去外地乙公司進行投標,但結果甲公司沒有中標,甲公司發生的差旅費就不屬于增量成本。因為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差旅費,由此可見,差旅費不屬于增量成本。
(三)增量成本的會計核算
1、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增量成本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2、增量成本,應當采用與其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二、合同取得成本
新收入準則中的增量成本如果當期不立即進入損益的話,在會計科目上作為“合同取得成本”列示,然后進行攤銷。在已執行兩新準則一般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應當根據“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細科目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是否超過一年或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減去“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科目中相關的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2019 12/27 15: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