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經營租賃合同,房屋用于辦公,租賃期限三年,自2019奶奶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租賃期滿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300萬元。 1、甲公司2019、2020年未能取得發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100萬租賃費能否在2019、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繳時扣除? 2、若2021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發票,甲公司怎樣進行稅務處理?在稅務機關發現前,有何補救措施? 3、乙公司企業所得稅什么時候確認收入?



可以的,這個能夠直接確認的
需要向稅務機關補交稅款
在當年就可以的
2019 11/27 1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