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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麻煩問一下,企業所得稅是哪一年開始做年度匯算清繳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公布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企業所得稅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條 外國企業繳納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每季在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每年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這是最早的外國企業執行匯算清繳的年份。
國務院1984年9月18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其中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條例自1985年1月1日執行,所以當年也就成了最早執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年份。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將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合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分稅制后執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第一個年份。
2019 08/27 1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