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試用期內辭職,覺得不適合自己,是不是提前3天書面申請?



您好,是的,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互相考察對方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間,勞動關系出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覺得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3天的起算時間,應當從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通知之時起算滿72小時。
2019 07/16 08:55

84784994 

2019 07/16 08:59
萬一單位以招不到人,不讓走怎么辦?

張蓉老師 

2019 07/16 09:14
您好,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辭職提前3天即可,招不到人這個是用人單位需要考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