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0年70號公告中,“(五)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發生送、轉、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依據送、轉、縮股比例對限售股成本原值進行調整;而對于其他權益分派的情形(如現金分紅、配股等),不對限售股的成本原值進行調整。”如何理解?如果發生轉股,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而是增加限售股的計算成本?



您好,理解為被投資公司,不需要投資者花錢的股本變動,要調整原來的投資成本,花錢的,不需要調整原來的投資成本。發生轉股,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而是調整限售股的成本。
送股:是指用公司的可分配利潤轉化成股本送給全體股東,不用花錢的;
轉贈股:是指用公司的資本公積金轉化成股本送給全體股東,不用花錢的;
派現金:是指用公司的可分配利潤送給全體股東;
配股:是指全體股東可按公司約定的價格按比例進行配股,是要花錢買的;
定向增發股票:是指公司向幾個特定的(一般不超過10位)法人或機構投資者增發股票,這也是要花錢的,不過普通投資者沒有參與的資格。
2019 07/07 15:53

84784983 

2019 07/07 15:58
老師好,這段話我理解了,您這段話指的是限售股的情形嗎?上市公司的送股,轉股或者增發,就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了吧?

王雁鳴老師 

2019 07/07 16:03
您好,是的,我這段話指的是限售股的情形,上市公司的送股,轉股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上市公司的增發,不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