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 請問老師這兩句話有什么區別。“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和“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這兩處有什么區別?



前者說的是投資取得的分紅是作為個人的股息紅利。
后者說的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投資的分紅并入收入,按經營所得計稅。
2019 06/06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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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6/06 09:24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和以合伙企業的名義投資 有什么區別

陳詩晗老師 

2019 06/06 09:41
前者你是不是沒有把信息打完。前者要體現的意思是指這些投資者以個人名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