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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間一般怎樣實現合理避稅?謝謝



您好,關聯企業避稅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當前,關聯企業避稅問題已成為客觀現實,而且手段不斷翻新,日益為世界各國所普遍關注。歸根結底,企業相互間的關聯關系、私法賦予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各種自由與權利、稅法自身的空白和漏洞以及稅法間的法律沖突三者共同為避稅行為提供了可選擇的法律空間,使其成為可能。那么,何為避稅,其性質如何?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有哪些?筆者作如下探討:
(一)避稅行為及其性質
避稅,目前無統一定義。有的學者認為:“避稅通常是指納稅者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作適當的財務安排和稅收籌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達到減輕或解除稅負的目的”。(注:劉建青:《避稅的產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7年第1期。)有的學者認為:“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漏洞、缺陷和一定的手段,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安排,以期達到納稅義務最小的經濟行為”。(注:陳松林:《避稅與逃稅》,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頁。)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納稅義務人以明顯不合常規的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是避稅。(注: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臺灣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頁。)
關于避稅行為性質有兩種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避稅行為實質上就是納稅人在履行應盡法律義務的前提下,運用稅法給予的權利保護既得利益的手段。(注:劉建青:《避稅的產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7年第1期。)“當稅收法律存在著一種可能,即應納稅義務人能夠對其納稅地位作出選擇時,應納稅義務人在他成為納稅人時就選擇稅負擔的最小化”。(注:劉建青:《避稅的產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7年第1期。)由于其并不直接觸犯國家的有關稅收法規,故是合法的行為。(注:劉建青:《避稅的產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肅政法學院學報》1997年第1期。)
有的學者認為,避稅行為實質是,“濫用稅法以外法律所賦與之法律事實形成自由以規避稅法”(注: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臺灣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頁。)是不合法的。這里的稅法以外的法律,主要指民商法。認為,“法律事實形成自由之濫用者,在相當程度上,對依相當法律事實而負擔租稅,本具有預見可能性與可計算性。”(注: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臺灣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頁。)“納稅義務人主張,依其所選擇之私法形式應無課稅要件之適用;但依其實際經濟效果,則應分擔之法定稅負、始屬正當”。(注: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臺灣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頁。)“稅法不問私法上之表面形態,稅法不問私法上表示為何,只關心私法上當事人表示后所生之經濟效果(是否具備課稅事由)。稅法要求者,非偏離法律之經濟觀察法,而是符合法律誠信之稅法觀察法,稅法之解釋,應不拘泥于當事人之私法形態,依合乎法律誠信之負擔事由課稅。”(注: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臺灣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頁。)強調對稅法的理解不應拘泥于字面,應從整個法律體系、立法目的去闡釋。筆者贊同后者的觀點,其實質是濫用私權規避公法上的義務,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危害很大。
(二)關聯企業避稅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從理論上講,關聯企業有涉外關聯企業和國內關聯企業之分,但它們都存在著避稅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其中,前者避稅的手段和方法更為隱蔽和復雜,更具有典型性。外方通過關聯企業避稅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1.高價進、低價出,轉移企業利潤;2.抬高進口設備價格,虛增固定資產投入,進行稅前避稅;3.外方利用投資者身份承包企業工程,故意提高工程報價,從中獲利,少繳稅款;4.從境外關聯公司貸款,通過支付高額利息轉移利潤,從而有效避稅;5.延長資本期限,卻按名義值分享利潤;6.虛增費用,轉移利潤;7.將專有技術轉讓費轉移到設備價款中,逃避預提所得稅;8.在工程承包中通過將勞務費用向材料款轉移以擴大扣除額、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義分別訂立等隱蔽手段,逃避納稅;9.采用推遲獲利年度法、劃整為零法等重復享受稅收減免待遇;10.推遲償還債務,控制利潤;11.弱化股份投資,增加貸款融資比例;12.利用國際稅務協作的漏洞避稅等等。
2019 06/03 2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