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區別在哪里呢,一直分不清



可以下:以參考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4、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2019 05/08 22:48

84784949 

2019 05/08 22:51
還是沒明白

克江老師 

2019 05/08 22:55
你好,混合銷售和兼營主營看業務與業務直接是否存在從屬關系。需要理會才行。

84784949 

2019 05/08 22:55
那個存在從屬

克江老師 

2019 05/08 23:04
從屬 簡單的就是離不開,2項業務不分離

84784949 

2019 05/08 23:05
混合還是兼營

克江老師 

2019 05/08 23:09
是離不開,2項業務不分離,混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