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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記載事項和絕對記載事項包括哪些



您好,學員,(一)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出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出票時必須在匯票上進行記載,如有欠缺,匯票無效的事項。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了七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分別是:1、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出票人應當在匯票上記載,但是如果沒有記載,也不影響匯票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推定其內容的事項。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三項。
2019 05/08 09:02

84785013 

2019 05/08 09:22
任意記載事項有哪些?

金子老師 

2019 05/08 09:24
學員,給您發一個完整的。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一)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出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出票時必須在匯票上進行記載,如有欠缺,匯票無效的事項。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了七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分別是:1、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出票人應當在匯票上記載,但是如果沒有記載,也不影響匯票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推定其內容的事項。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三項。(三)可以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事項,又稱為任意記載事項或得記載事項,它是指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記載,不記載并不影響匯票的效力,但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我國票據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兩項:禁止轉讓文句和有關匯票支付貨幣種類的約定條款。(四)記載不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出票人除了記載上述應當記載的事項和任意記載的事項外,還可以記載其他出票事項,但是這類記載不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在符合其他法律規定時,當然能夠產生其他法律效力。(五)記載本身無效的事項記載本身無效的事項,也稱為無益記載事項,這類事項的記載,不僅不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且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在票據法上視為無記載。(六)記載使匯票無效的事項記載使匯票無效的事項,又稱為有害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或禁止記載事項,是指記載違反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導致匯票無效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