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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中的商業折扣中實物折扣即買一送一怎么做分錄?可以舉例說明一下嗎?有數字的



您好,學員,實物折扣的實質是以“貨物”取代“價格”的商業折扣,即以贈送貨物代替價格折讓的商業折扣。一般情況下,實物折扣有如下幾種形式:買一贈一、買十贈一等降價銷售;捆綁銷售(送同類不同型號產品、送非同類產品);贈送小禮品;有獎銷售等。以實例對各種形式的實物折扣從會計和稅法角度進行對比闡述。一、買一贈一實例某電器公司年末促銷,規定凡購買3 000元的家用電器即可獲贈不含稅單價200元的電飯鍋一臺,該電飯鍋的成本為160元。(開票時,票面只體現大件家用電器的數量、金額、贈送的電飯鍋在備注中標明),筆者認為,對贈送的電飯鍋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借:銷售費用 194 貸:庫存商品 16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200×17%) 可以看出,對贈送的電飯鍋不計收入,但結轉成本,同時計提銷項稅額。不計入收入,是因為對于單價200元的電飯鍋為免費贈送,不能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第4條“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計提銷項稅額,是因為稅法規定“如果銷售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項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由于此筆業務無法實現“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因此也必須按視同銷售,即200元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調增200元視同銷售收入。由此可見,買一贈一在稅務處理時應完全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執行,會計處理時應注意銷項稅額的計提。
2019 02/24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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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2/24 22:59
老師您好,請問如果您舉的買一送一例子在開具發票時,贈送的物品(電飯鍋)不是在備注中標明,而是在折扣行減去相應的折扣金額,即是開票時第一行家用電器3000,第二行電飯鍋200,第三行電飯鍋-200(100%折扣), 這樣最終銷售金額也只是家用電器的金額3000.這時贈送的電飯鍋可以不視同銷售嗎?按折扣后的計算增值稅就可以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