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發放工資是每月只發放基本工資的80%及加班費,基本工資的20%待2019年元月發放,有年終獎金但未確定金額及發放時間。而在計算個稅時老總死活要求只拿80%的基本工資來進行計算個稅。現在老板醒悟加班費不計入工資新金交個稅是不行的。,請問老師每月的加班工資,留存未發的20%基本工資,年終獎這三項的個人所得稅怎樣處理比較合適,



那每月按實際發的計算個人所得稅,還有20%何年終獎金一起作獎金
2018 12/22 21:04

84784988 

2018 12/22 21:18
老師,1-11月的都已申報上繳了個稅,每月實發的加班費未計算個人,當前我應怎樣處理

文老師 

2018 12/22 21:19
那最好是放在年終獎里面一起算

84784988 

2018 12/22 21:24
未發20%和年終獎不是同時發,那都等到實際發放時在扣繳呀,還是合并計算一并扣繳分次發放,我好迷忙

文老師 

2018 12/22 21:26
可以到實際發的時候扣繳,

84784988 

2018 12/22 21:34
老師能不能12月31日前把20%發了,然后將20%與加班工資合并計算個稅,更正申報12月已經申報了的個稅,而獎金留到實際發放時才申報呢

文老師 

2018 12/22 21:40
12.3前發1.15日前申報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