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房屋毀損,房屋過戶登記未交付,還能解除合同嗎?法條是什么



您好
《民法典》第563條(法定解除權)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適用理由:房屋因不可抗力滅失,導致買賣合同的核心目的(交付房屋、取得完好物權)無法實現,符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雙方均可主張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原則)
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如房屋滅失),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
適用補充:若合同未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法院可能依此條款調整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604條(風險負擔規則)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
07/24 15:30

84785000 

07/24 15:33
老師,那房屋已經付款過戶登記,也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劉艷紅老師 

07/24 15:37
《民法典》第563條(法定解除權)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適用情形:即使房屋已過戶,若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災等)導致房屋滅失,買方無法取得可正常使用的房屋,合同目的徹底落空,雙方均可主張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原則)
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如房屋滅失),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