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司與A公司簽署了一份增值內容合同獲取收入并開具增值稅發票,現A公司建議我們跟其子公司B、C進行推廣合作去獲取流量,我司與其子公司B、C簽署流量包銷合同,超過一定的流量才需要結算費用給B、C公司并收取增值稅發票,請問我司需要把與B、C公司之間產生的流量成本拿去遞減與A公司所簽署的增值內容合同所產生的收入嗎?



不用遞減收入。與 A 公司的增值內容收入正常確認,和 B、C 的流量成本作為銷售費用 / 成本單獨核算,分別影響利潤表的收入與成本 / 費用 ,增值稅上流量成本進項可抵,所得稅上成本可稅前扣,按規分別記賬即可。分錄參考:
確認 A 收入:借應收賬款 - A,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 - 銷項稅
支付 B、C 成本(專票):借銷售費用 / 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費 - 進項稅,貸應付賬款 - B/ C 。
07/09 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