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方(債務人)、乙方(原債權人)、丙方(債權受讓人),我們是丙方分包了乙方的勞務,乙方給甲方開1000萬工程款發票,甲方付乙方本應付1000萬,但現在只有700萬款跟價值300萬房子,而我們分包了乙方的勞務,又將這價值300萬的房子給我們了,我們三方需要簽債權債務清償協議,我們也開300萬發票給了乙方,后邊這300萬不再走賬了,這樣對我們也就是丙方有稅務風險嗎?



房子有市場評估價,帶完稅憑證,像這樣合同都明確的情況下開了發票不走賬合理嗎?
07/05 22:53

84785034 

07/05 23:10
事實上這個丙方也就是我們老板他沒有公司,他需要找勞務公司開票給乙方,對于這個勞務公司來說那這個協議是不是就不成立了?房產過戶不是給勞務公司而是給我們自己

董孝彬老師 

07/05 22:42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董孝彬老師 

07/05 22:44
您好,丙方可能面臨以下稅務風險:
增值稅:如果 300 萬發票對應房產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稅務機關可能重新核定銷售額并要求補稅。
企業所得稅:未按房產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或未取得合法成本票據,可能被納稅調整或無法稅前扣除成本。
印花稅:房產抵債需按 產權轉移書據 繳納 0.05% 印花稅,未繳可能補稅及滯納金。
發票合規性:如果開具發票與實際業務不符,可能涉及虛開發票風險。
我們在協議中明確價格及稅務責任,保留評估報告、合同等憑證。

董孝彬老師 

07/05 22:56
?您好,合理,但需滿足上述前提并留存證據鏈(勞務合同、評估報告、完稅憑證、過戶手續等),避免因證據不足被稅務機關質疑。

董孝彬老師 

07/06 04:31
?如果丙方老板無公司,找勞務公司開票給乙方且房產過戶給老板個人,協議成立的關鍵是:在協議中明確勞務公司代老板開具發票、老板為實際勞務提供方,房產過戶給老板個人并由勞務公司放棄權益,勞務公司需確保開票資質及業務真實(留存老板與乙方勞務合同等證據),老板個人辦理房產合法過戶并繳納相關稅費,同時勞務公司需向稅務機關解釋發票流與房產流向不一致的委托關系,以降低虛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