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如果單位拖欠工資7個月(因為資金周轉困難),員工也一樣需要提前30天辭職嗎?



那個公司的原因,可以不受那個限制的
07/04 22:56

家權老師 

07/04 22:57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該解除權即時生效,無需提前30天通知。
2.即時解除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后,仍需履行工作交接義務(試用期需提前3日),但無需等待30天。
3.后續權益主張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并依據工作年限主張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