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申請期限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兩條的區別在哪,可以通俗點舉例子么



同學你好,正在解答 稍等
06/20 15:00

小夢老師 

06/20 15:05
第一個60日 是行政機關準確告知有復議權利? ?第二個1年 是比如行政機關未告知公民有復議權利,或者告知有誤等行政單位有問題等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