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一家非上市公司按股權激勵的辦法來制定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公司又新設立了一家合伙企業用于激勵股權,剛開始時以老板代持各種股份,后期由老板老板把股權轉讓給激勵員工,員工也按2.5的價格把錢轉入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把錢轉入該公司,想問一下在做稅務股權變更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如果需要繳納計算的依據是什么



稅務股權變更時是否繳納個稅,實踐中稅務機關有兩種觀點:
按股權激勵處理:員工取得股權時,若實際出資低于公平市價,差額按 “工資薪金所得”(3%-45%)繳稅;多數情況不適用遞延納稅,后續收益按 “經營所得”(5%-35%)繳稅。
按合伙投資處理:取得股權時不繳稅,后續收益按 “經營所得”(5%-35%)繳稅。
05/28 09:52

84784972 

05/28 10:20
這是員工取得股權激勵的時候,不是股權轉讓時

樸老師 

05/28 10:23
符合遞延納稅條件:取得時暫不納稅,轉讓時按 “財產轉讓所得”,(轉讓收入 - 股權成本 - 合理稅費)×20% 納稅,股權成本為實際出資額。
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取得時按 “工資、薪金所得”,(公平市價 - 實際出資額)對應稅率 - 速算扣除數納稅,轉讓時再按 “財產轉讓所得” 納稅,扣除成本為取得時計稅基礎。公平市價按凈資產法等確定

84784972 

05/28 10:28
我們現在是用的合伙企業,稅局不認定為股權激勵,讓我們繳納個稅。但我們認為我們實際就是按股權激勵的方法來執行的。

84784972 

05/28 10:30
你說的繳稅的方法這些我知道,可能是我問題沒有說明白,我的問題是怎么讓稅局認定我們是股權激勵

樸老師 

05/28 10:46
這個有協議嗎?有協議一般就可以

84784972 

05/28 10:49
我們有股東通過的股權協議

樸老師 

05/28 10:54
有這個稅局還沒認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