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之前在A(天津)地成立了一個個體戶是核定征收,現在還沒注銷,又在B(河南)地新成立一個個體戶是查賬征收,那年度匯算清繳會不會把之前A(天津)地的經營所得并入到B(河南)地一并匯算經營所得



你好看,沒錯的就是這么做
05/27 05:28

84785040 

05/27 05:39
什么意思?是要并入一起繳納經營所得嗎?

東老師 

05/27 05:43
就是核定征收的不需要匯算清繳,只是查賬征收的那家匯算清繳就成

84785040 

05/27 05:45
怎么聽別的財務公司說這兩家有可能并入一起匯算清繳,老師有沒有相關政策

東老師 

05/27 05:48
核定征收的個體戶是否需要匯算清繳,需區分不同的核定征收方式:
-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通常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個體工商戶需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應稅所得率,根據全年的經營收入等情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進而確定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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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應納稅額征收:一般不需要匯算清繳。稅務機關已根據其經營情況等核定了固定的應納稅額,經營期間按此繳納即可,不存在年度再進行綜合計算調整應納稅額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