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20年3月1日,李某到甲公司工作,2023年6月30日,因公司一直未為李某購買社會保險,李某提出辭職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已知李某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6000元,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李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金額是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04/12 04:12

董孝彬老師 

04/12 04:38
?您好,李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 52500=15000*3.5
2020年3月1日—2023年6月30日,共 3年4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不滿6個月的部分按半年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計算(即“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