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 計提上個月的含稅應收款,貸方應交稅費的銷項稅用待轉銷項稅額可以嗎? 等下個月收款開票后,再借待轉銷項稅額,貸應交稅費-應交銷項稅



相關規定依據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 號 ),“待轉銷項稅額” 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會計處理邏輯
計提上個月含稅應收款時
當企業計提上個月的含稅應收款,且尚未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如未到開票和收款時間 ),此時雖然確認了收入,但還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通過貸記 “應交稅費 —— 待轉銷項稅額”,可以準確地將這部分未來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進行暫估核算。
例如,企業銷售商品一批,含稅價款為 113 萬元,商品控制權已轉移,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113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 —— 待轉銷項稅額 130000(1130000÷1.13×0.13 )
下個月收款開票后
當企業下個月收款并開具發票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此時需要將之前暫估在 “應交稅費 —— 待轉銷項稅額” 的金額轉入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 —— 待轉銷項稅額 130000
貸: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0
04/06 1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