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從母公司間接取得統借統還,不屬于關聯方借款,故不受限制,是哪一條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 號):規定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 號):明確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該政策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 號):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核心企業等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雖未直接明確統借統還不屬于關聯方借款,但從側面說明符合條件的統借統還利息支出可不受關聯債資比限制。
03/26 20:23

84784988 

03/26 20:37
謝謝老師,老師你太專業了

馨羽老師 

03/27 06:59
滿意請給好評好評,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