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從母公司間接 取得統借統還借款元,不屬于關聯方借款,故不受限制,是哪一條政策規定?



你好, 1.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
- 該條款明確: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包括**直接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償還本金或支付利息的融資。但統借統還業務的資金**實質來源于金融機構**(母公司作為統借方統一借款后再分撥給下屬單位),因此**不屬于關聯方間接債權性投資范疇, 2. **財稅〔2016〕36號文(增值稅政策)**
- 雖然該文件主要規范增值稅免稅政策,但其中對“統借統還”的界定也間接支持其**非關聯方借貸屬性**。文件明確:
- 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條件是**利率不高于金融機構借款利率**,且資金來源于金融機構或債券市場。
03/26 19:53

84784988 

03/26 19:57
你回復的這句“但統借統還業務的資金**實質來源于金融機構**”你說母公司是金融機構?

小正老師 

03/26 20:02
你好,實質來源于金融機構中的金融機構指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母公司是做為統借方,從這些機構借款,然后再分撥給其他下屬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