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施工單位承包的工程,個人做的活,后來施工單位破產了,導致甲方付不出來,個人把甲方起訴了,法院判個人勝訴,甲方要求開發票付款,原來的施工方肯定是開不票了,要求新的建筑公司接盤,合同不會重新,只簽三方協議,個人的債權轉讓給新的建筑公司,讓新的建筑公司開發票給甲方,這樣可以操作嗎



這種操作存在一定可行性,但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債權轉讓方面:個人與新建筑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符合法律規定,通知甲方后,轉讓通常有效,新建筑公司可成為合法收款方。
稅務方面:新建筑公司開票有一定合理性,但要保證業務真實,符合三流一致等稅務要求,否則有虛開發票風險。
合同及業務方面:三方協議明確新建筑公司權利義務,且對個人已完成工作進行驗收確認,能使新建筑公司開票更具合理性。
02/19 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