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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怎么區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第十七條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變現。
(四)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正常營業周期,是指企業從購買用于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期間。正常營業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產周期較長等導致正常營業周期長于一年的,盡管相關資產往往超過一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資產。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的,應當以一年(12個月)作為正常營業周期。
第十八條 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并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2022-07-26 09:2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