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銷售貨物給總公司是否應確認收入
問:若總分公司不在省內同一地市,分公司銷售貨物給總公司,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應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發生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因此,分公司銷售貨物給總公司,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予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