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匯總
問: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0號)規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現住房轉讓金額和新購住房金額與核定計稅價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計稅價格為準。
現住房轉讓金額和新購住房金額均不含增值稅。
二、對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購住房為多人共有的,應按照納稅人所占產權份額確定該納稅人現住房轉讓金額或新購住房金額。”
問: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滿足什么條件?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0號)規定:“三、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同一城市范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范圍。
2.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問: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應當向哪里提起退稅申請?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五、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應當向征收現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問:納稅人因新購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原因導致不再符合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享受條件的,應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七、納稅人因新購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原因導致不再符合退稅政策享受條件的,應當在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情形發生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主動繳回已退稅款。
納稅人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但未按規定繳回已退稅款,以及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問: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中,如何確認出售現住房和新購住房的時間?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三、出售現住房的時間,以納稅人出售住房時個人所得稅完稅時間為準。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納稅人購房時契稅的完稅時間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登記時間為準;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交易合同備案的時間為準。”
問: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應提供什么資料?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0號)規定:“四、符合退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五、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應當向征收現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報《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申請表》(詳見附件),并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件;
(二)現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新購住房為新房的,提供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網簽)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復印件。
稅務機關依托納稅人出售現住房和新購住房的完稅信息,為納稅人提供申請表項目預填服務,并留存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和新購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復印件;納稅人核對確認申請表后提交退稅申請。”
問: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第二十條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通過遠程辦稅端選擇扣繳義務人并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辦理扣除。
(二)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直接報送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者錄入扣繳端軟件,并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扣除信息表》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章)后分別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選擇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將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一式兩份)報送給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
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后,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后,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來源:北京稅務總局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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