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糾紛導致產品成廢品是否轉出進項稅
問:我公司為客戶制成一批印刷品,但因合同糾紛,對方沒有全部收貨,剩余的部分產品成了廢品,這種情況是否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5)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所述情況屬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行為,增值稅進項稅額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