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委托開發合同發票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問:我公司與A公司簽訂軟件委托開發合同,我公司承擔軟件開發過程中的設備購置款,合同中約定由A公司墊付應由我公司支付的設備款,設備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開給我公司,我公司在收到發票時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6號) 第五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